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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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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便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二、另一方无过错;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四、该项请求权有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对该项请求权的时间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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